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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判决开发商无权先签字再验房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0日17时41分
 

买东西,本该是先看好货,再付钱。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了。可是,这一道理到了商品房这行中,却行不通了。近年来,许多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都遇到过这样的事:与开发商签订售房合同后,到收房的日子,却被要求必须先办理入住手续,并交齐相关费用后,才能拿到钥匙进屋验房。
       
对开发商这种先交钱后验货的有悖常理的要求,多数消费者的第一反应都是气愤,继而是抵制,有的甚至扬言要诉诸法律。而开发商的态度却是,任你千般闹腾,我自岿然不动:交钱,不交钱就别想拿到钥匙。最后,服软的一般是消费者,气愤得没了脾气;要打官司的,经反复权衡,一般也不了了之。只有少数不信邪的,真的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消费者谢先生就为此事与开发商打起了官司,而且还打赢了。
       
先生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厨房和卫生间为精装修。先生交纳了全部购房款120.4万余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先生去办理入住手续,但开发商提出如不签订《结算变更协议》、《交接入住确认表》和《物业管理合同》并交纳物业管理费,就不能办理验房和房屋交付手续。先生坚持先验房后签字,为此,房屋未能交付。先生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而开发商认为房屋经竣工验收已经具备交付条件,但交付房屋是附条件的,要先签字交费才能拿到钥匙、办理验房入住,先生至今未收房系个人违约所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开发公司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谢先生办理房屋交付入住手续,但同时要求先生与其签订结算协议、入住手续、交接确认表及物业管理合同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没有合同依据,致使先生至今未能收房办理入住。对此,该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后,房产开发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产开发公司出售的房屋在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该公司应当出示相关的证明文件。现该公司拒绝先生先行验收房屋,即要求先生办理结算、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及交纳物业费用,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另外,双方约定的装修及装饰标准中厨房及卫生间为精装修,该精装修亦不属相关部门对房屋整体的竣工验收范围,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确认房产开发公司违约,并依照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判开发商付给先生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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