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一毛坯房验房案例: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位于南山某小区,面积为130平米,为3卧2厅2卫1厨,物业已于3月底交房,我公司验房师应邀为业主进行验房服务。
二、验房结论
1. 进户门门锁不灵活、有锈迹,门把及猫眼均有不同程度松动;
2. 室内所有阳台平开门下门框标高偏低,对后续装修造成严重影响,建议对窗框标高进行调整;
3. 室内阳台平开门门轨宽度不均匀,门扇有不同程度松动,门框下坎局部有渗水;
4. 北阳台门扇单扇玻璃面积大于1.5m2,未按建筑规范要求安装安全玻璃,建议拆除原有玻璃,换装安全玻璃;
5. 室内所有窗户均有不同程度渗水,属窗扇设计工艺问题,建议对渗漏部位做封堵处理;
6. 室内净空高度:客厅及客厅旁次卧2.57m,饭厅、主卧及其对面次卧2.63 m,厨卫间2.65 m;
7. 室内墙面空鼓(现场标识)现象严重,属施工质量问题,将对以后的房屋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建议凿除空鼓部位进行修补;
8. 北面次卧阳台地漏堵塞,室外地坪高于室内地坪,建议对门框处进行整改,抬高门框标高;
9. 局部墙面存在细微裂缝,属粉刷层开裂引起,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可在装修过程予以解决;
10. 墙面平整度局部超过规范要求(4mm),属施工质量问题,可在装修过程予以解决;
11. 空调洞处理不到位,建议在装修阶段对洞口做密封处理,以防雨水倒灌;
12. 厨房间烟道孔位置不明;
13. 室内有线插座部分缺面板,电插座有松动,且插座四周粉刷不到位,总体质量不好,建议作更换处理;
14. 卫生间插座(现场标识)零线、相线接错,建议对接线进行整改。且卫生间插座应选用有防水盖板的插座。
三、维权建议
该物业系高层,从小区总体环境布局来看尚可,日照及房屋间距都比较好。从审查《预售合同》的情况来看,开发商在合同中,尤其是补充条款,设置了较多的霸王条款,对业主维权造成了一定影响:
1. 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交房的实际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交房函规定的日期为准。就该条约定,开发商已经严重侵犯了业主的根本利益。
交房日期是在《预售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的,且该约定是对开发商按时交房的严格约束。如果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日期交房,须向购买者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在此却随意的把交房日期以发出的交房函约定日期为准,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对业主权利的严重侵犯。
2. 在通过询问业主得知,开发商延期60日交房。但开发商未向业主支付任何违约金。延期交房属于开发商迟延履行,系严重的违约行为。因此建议业主尽快就开发商上述行为提出严正交涉并要求开发商切实履行合同,并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应尽的责任。在此问题上,建议业主能尽量联合较多业主进行维权。
3. 根据国家及深圳市相关行业规定,如果交付房屋的套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差在3%以内的,实行多退少补;如果超出3%,业主是有权拒绝支付超出部分面积相应对价的。但要重点注意的是,如果公摊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开发商无权向业主收取超出部分相应对价的;
如果公摊面积少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开发商是需要承担双倍返还少于部分面积相应对价的。为此,开发商为掩饰其逾期交房的行为,单方面的免除房屋面积增加部分的费用,但却没有如实告知该增加部分属于使用建筑面积的增加还是公摊面积的增加,仅此一项行为足以见得开发商的不诚信。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业主首先要求开发商出具《实测面积报告书》,明确自己房屋是哪部分面积的增加。其次,必须要求开发商对逾期交房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按照《预售合同》规定计算违约金。
4. 在补充条款第五条第一款中约定,如发生逾期交房地情况,购买方同意逾期天数计算至开发商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之日止。我们认为,开发商应该非常清楚,该证仅仅只是证明由其所开发的物业已经具备了交房的基本条件,通过了政府的验收。但如果将取得该证作为交房的标志,从合同角度出发已经违背了《预售合同》的约定;从另一方面看,开发商交房的日期一厢情愿的约定在入伙通知书中,但对自已逾期交房地行为,仅从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之日止承担责任,这种约定是有违民法公平原则的。
5. 业主的收房时间完全是自主的。开发商在入伙通知书中约定收房时间,仅是告知业主我们将在此期间为业主提供一条龙的便捷服务。但如果将该期限视为业主的法定交房时限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如果还要以此追究业主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费用更是无稽之谈。烦请业主反问开发商何来费用,何来责任!
6. 就开发商对补充条款第八、九条约定,属于绝对的霸王条款。房屋也是一种商品,既然为商品,就需要交付合格产品。如果未交付合格产品,业主就有权追究开发商的责任。但在上述约定中,开发商却都对自己原本应该承担的责任,通过转嫁到业主的不作为而予以逃避,这是一种极不付责任的表现。
7. 通过仪器检验,发现客厅及客厅旁次卧净高为2.57m。通过查看开发商提供的《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楼板厚度为20mm,为此,室内净高应该为2.59m,虽然国家就此没有明确的标准,但即使扣除粉刷层,实际净高只有2.57m,的确对业主来说难以接受。因此,我们建议业主和开发商能据理力争,要求开发商给业主一个明确的说法。如果开发商拒绝上述要求并推诿的,我们建议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上述建议,希望业主再今后的置业中能引起高度的重视,以避免一切不应该造成的损失,最大化的维护好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