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两级法院公布2006年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件。案件涉及保管合同、保险合同、储蓄纠纷旅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饮食服务合同、旅客运输合同、信用卡纠纷等诸多领域。
1、车辆被盗保险公司拒赔赔付3.2万元案情回放:2005年1月27日,东莞市厚街某鞋材厂老板王某将其所有的一小货车向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投保,承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人责任险、车辆盗抢保险等。2005年5月31日中午,王某发现停放在工厂停车场的小货车不见了。王某立即向警方报警,同时到某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处报案并要求对方赔偿。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将合同约定为家庭自用的车辆用于工厂运输增加了保险风险,同时王某投保的车辆实际上是一台湾人借用王某名义购买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拒绝赔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所显示的机动车所有人和车主均为王某,王某应视为小货车的所有人。但是王某将车辆用于工厂运输,车辆平时有员工、司机、保安接触车辆,客观上增加了车辆被盗的风险,事实上王某在报案时也承认是保安监守自盗,王某也应在车辆被盗事实中承担部分过错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偿付王某保险金32928元。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2006年5月26日东莞中院依法对原判应予维持。法官评析 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之时,一定要了解清楚保险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只有在充分了解之后,才可以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对于涉及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开发商延交房产证违约!案情回放:2000年6月30日梁某购买了罗沙大厦一房产,开发商为东莞市裕某地产公司。2001年8月17日梁某在与裕某地产公司协商后,付清了全部房款。裕某地产公司2001年12月15日将房地产交付给了梁某使用。裕某地产公司也应在房产交付后360日内为梁某办理所购房屋的房产证,否则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但直至2006年2月28日,梁某也未拿到房产证。开发商则认为,办证需梁某自行向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开发商只是协助并无义务。法院审理认为,裕某地产将涉案商品房交付梁某使用后,裕某地产未能在房管局办理罗沙大厦的房地产权属证书,造成梁某一直未能拿到房产证,违反了双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约定。判决裕某地产提供必要的办证手续,支付梁某违约金人民币33493元。法官评析:消费者支付了房款后,哪怕由于第三方(房管局)的原因导致房地产权属证的延迟交付,开发商同样需要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3、10万存款ATM被盗 挽回5.5万 案情回放:2004年8月19日上午9时40分,饶某在某银行清溪支行ATM机取款时,发现其银行卡无法正常取款以及退出,饶某以为银行卡被吞后向该银行管理人员询问情况,在得到其“明日凭身份证办理”的说法后离开ATM机,在柜台凭存折取款。不料,从9时47分到10时许,饶某的银行卡被人取款和消费110303.60元,且在大某商场购买金器被刷5万元。经警方认定,是有人造成饶某银行卡被“吞”的假象,在饶某离开后更改密码并盗取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饶某对银行卡保管不力应承担责任。该银行对ATM机前的秩序没有进行必要有效的维持,在饶某向其反映其牡丹灵通卡被“吞”时,其没有及时派人前去查看“吞卡”的情况或者原因,赔偿饶某存款损失33091.08元;大某商场亦负有责任赔偿25000元给饶某。 法官评析:某银行清溪支行和大某商场存在过错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4、高速路上下车被撞身亡 获赔29万元 案情回放:2003年9月11日凌晨1时05分,李某驾驶东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卧铺大客车搭载全某、曹某、叶某等乘客,由开平往阳江方向行驶,途径开阳高速公路时,由于该车排气管过热,引燃车厢底部隔热层,李某停车灭火。下车后全某、曹某、叶某在高速路上随意行走,与黄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全某受伤,曹某、叶某当场死亡。曹某的家属认为大客车起火致二人下车是交通事故发生并引起曹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运输公司应承当主要责任。运输公司则认为车况不佳与曹某的死并无直接关系。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运输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向曹某家属支付各项赔偿290886.58元。 法官评析:曹某与某运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现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曹某死亡,运输公司即构成违约和侵权。
5、纯净水不洁 索赔8千 案情回放:2005年7月4日20点53分左右,江西人杨某在东莞市清溪镇某百货买了一瓶1.5L的纯净水,发现瓶内有肉眼可见物,。杨某便委托东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该瓶饮用水,检验结论显示纯净水不合格。一周后,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纯净水生产商健某饮用纯净水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210元。 一审判决健某公司向杨某支付质量检验费150元,驳回杨某其他请求。杨某不服提出上讼,二审判决健某公司向杨某支付各项损失费人民币680元。 法官评析: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
6、汽车小区内被墙压坏 物业公司须担责 案情回放:2006年5月22日,胡某将其所有的一辆天马汽车停放在小区内篮球场靠近球场的围墙处。当日凌晨5点左右,篮球场围墙突然倒塌,胡某的车被墙砖压坏。法院依法判决该小区物业公司支付胡某汽车维修费620元。 法官评析: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由于自身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而造成居民财产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当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
7、菜市场骑车摔伤 获赔药费 案情回放:2006年2月7日上午约8点10分,曾秀某(后载曾宇某)驾驶摩托车到东莞市虎门镇某农贸市场买菜,当车辆经过市场入口的停车场时,由于地面油污未及时清洁,导致曾秀某、曾宇某连车辆一起摔倒,曾秀某、曾宇某身体受伤。当日,曾秀某、曾宇某到东莞市虎门医院接受治疗,分别用去医疗费46.4元和53元。法院认为农贸市场没有尽到保洁的义务,应当对曾秀某、曾宇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消费者在旅店、饭店、俱乐部、舞厅等餐饮娱乐场所活动,如果因为该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依法请求该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8、车辆被盗GPS未报警 赔偿 案情回放:2003年11月20日,广东某通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罗某的车安装汽车GPS安防商务系统,号称当“车辆遭到非法入侵和破坏,车载设备将向公司监控中心报警,同时向车主的紧急联系电话报警,车主可以进行监听”。2004年12月4日凌晨罗托安回家时将该车停放在家门口,早上8时左右发现车辆被盗,该车被盗时GPS系统未能自动报警,也无法确定车辆的定位位置。法院认定某通公司因不能履行协议给罗某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开发商强索安装费 每户退还2800元 案情回放:2005年4月15日,东莞莞城某小区20余户业主在交了房屋相关费用后,又被告知要交天然气工程安装费2800元,否则开发商铭某公司就拒绝给房屋钥匙。20户业主为了拿到钥匙对房屋进行装修,无奈向被告交纳了所谓的“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2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在售楼时并未与业主明确约定在房价外收取该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因此,应视为该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房价中。判令开发商返还各业主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每户280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10、小灵通无信号 消费者解约 案情回放:2005年7月30日至2005年10月28日这段时间,岑某在其租住的东莞市万江区某村,其使用的小灵通出现信号不良、难以接打电话、收发短信不正常等现象,岑某认为这段时间小灵通信号突然变差的原因是东莞某电信运营商于2005年7月拆除了该地区的信号源基站;电信运营商则称岑某所指的万江区某村一直没有信号源基站,信号是比较差。岑某于是在2005年9月23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没有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二审判决认为小灵通不能正常提供服务,使消费者使用小灵通进行通讯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达到了法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应当予以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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