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在大多数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前都采用预约方式。在签订认购协议前,也就是说在开盘前,允许购房者进行预约。有的开发商允许购房者选定房号、户型等,并收取数额较大的预约金。这种预约合同与正式的认购合同没有两样,甚至还有一点象售房合同。 有的开发商则不允许选定房号,只收取很少的预约金;在收取预约金时,说明开盘时选不到房可退预约金。 由于预约合同有许多不确定性,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价款、付款办法、面积、交付办法等等还不确定,因而很容易出现纠纷。常见的纠纷主要是预约金的纠纷。 预约金不同于定金,因此大多数开发商约定可以退还。只要选不到房,或因不合意而不选房,均可以退预约金。 但也有一些开发商,在预约合同中约定有不选房或不签订认购协议时不退还预约金的条款。这种情况下,购房者者如果不按预约合同规定的时间去签订认购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意味着所交的预约金拿不回呢? 回答是否定的。根据上述第三问的分析, 由于预约金条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开发商收取这笔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开发商依据无效条款收取的预约金应当无条件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