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维护招标投标法制的统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牵头,对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7月6日公布了清理结果。
这次列入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1726件,涉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7个国务院部门。其中,已经废止和修改的235件(废止233件,修改2件),拟废止和修改的984件(废止564件,修改420件),保留的507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通过稽查也发现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甚至相矛盾,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招标投标管理秩序的混乱。为此,国务院领导要求原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对招标投标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有关方面主要做了两项工作:一是部署清理检查,二是清理审核。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清理结果落到实处,如有的地方要求,凡未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为避免今后出现新制定的法规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的情况,有的地方规定,今后制定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以一个部门为主,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拟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这些做法,为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巩固清理工作成果,促进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维护招标投标法制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发改委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共同表示,通过废止和修改有关文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地区封锁、行业保护、违法增设审批环节、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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