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预防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虚假欺骗行

我们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房地产产业也随着迅速的发展起来,使房地产当中的各个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加快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大部分是以各种广告的形式来向社会宣传和公开出售的。在着当中,虚假的宣传广告无形当中成为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的热点问题。因此,对于房屋购买者应该认清商品房广告中的性质,以便达到房屋购买者自己购买房屋的目的。

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但承担违约责任。”这就说明了商品房在销售广告中一般是应该具有要约邀请的性质,只有当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商品房开发对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做出了具体的承诺——也可以说成“具体确定”,并且能对说明和允诺的商品房在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时才具有要约的性质。然而,对于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具体确定”?在什么情况下能构成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些都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兜底性的规定,对于一般的房屋购买者很难掌握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做的广告其具体的标准,也很难对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的虚假广告行为进行技术界定,因此在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后受损害最大的还是房屋购买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广告中说明和允诺的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质量的陈述;(3)对商品房环境性质量的陈述;(4)承诺“还本销售”,提供房屋“售后包租” 、“代租”等售后回报,等等。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各种说明和允诺,作为购房者应当了解其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要约引诱,如果是要约邀请或要约引诱,其意思是在邀请购房者提出要约,所以该广告的内容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什么拘束力,假如房屋购买者根据广告的内容而购买了商品房,在购房后却没有或缺少广告中所说的内容,房屋购买者也没有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所以,对于房屋购买者来说,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应当保存好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发布的一些广告和宣传资料,以便在购买房屋后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纠纷后把这些东西拿出来作为一种证据使用。特别是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某些重要的说明和允诺,应该在签订商品房购买合的同时,把这些东西落实到合同上来,并写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其违约行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或者对房屋购买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只有按照这样去做,才能更好地地保护好房屋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也才能有效地制止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故意存在的虚假、欺骗房屋购买者的行为。